财政部 税务总局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则
公告出台背景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26年7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离岸信托定义明确
公告所称“离岸信托”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但排除受境外金融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展业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需缴税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税。缴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存续期间收益按年征税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其控制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收益(无论是否分配),均由该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纳税。已缴税的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征税。相关管理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信托终止与身份变更的税务处理
离岸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以清算收益(终止日市场价值减原值及费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若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或发生死亡承继情形,均需在特定时点就信托财产增值部分申报纳税,并调整财产原值。
非居民个人相关规则
非居民个人将境内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财产转让,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个税。若信托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或收益实质由居民个人取得、使用、控制,则视为居民个人行为,适用居民规则。
关联交易与视同分配
非居民设立的离岸信托若向居民个人提供担保、借款、代付费用、低价使用资产或通过第三方输送利益,均视为向该居民个人分配收益,居民个人须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纳税。
境外实体认定标准
公告明确“境外实体”指境外设立的公司、合伙、基金会等,若其被动收入占比超50%、缺乏实质性运营、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决策不受自主控制,则纳入监管范围。持牌金融机构及有实质经营的组织可申请例外,但需提供证明。
申报时限与分期缴纳
居民个人应在财产装入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存续期间每年同期申报上年收益;信托终止或身份变更、死亡等情形,须在次月15日内申报。确有困难者,经备案可5年内分期缴税。
过渡期政策与宽限措施
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装入财产产生的未缴税款,以及非居民在2023年至公告实施日前的类似行为,允许在公告实施后90日内补缴且不加收滞纳金。2026年1月1日起,全面按新规执行。逾期未缴将依法追缴、加收滞纳金,涉嫌偷逃税的将处以罚款。
税务机关评估权
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合理财产价值,税务机关可转请政府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评估,并有权对缺乏合理商业目的或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安排进行纳税调整。






